一、依據教育部109年11月4日臺教資(六)字第1090158757號函辦理。
二、旨揭公告事項依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24條及第44條第4項訂定,訂定重點摘要:
(一)公告一氧化二氮(笑氣)為關注化學物質,管制濃度為全濃度及未訂定分級運作量。
(二)指定笑氣之製造、輸入、販賣、使用、貯存等運作行為,應取得核可文件,並自公告日起,運作量應逐日逐筆以網路傳輸方式記錄,並每月完成申報。
(三)笑氣用於軍事目的用途者、作為火箭推進之氧化劑及燃料者,不受管制。
(四)關注化學物質運作人,應妥善管理,不得短少。
(五)輸入及製造工業用笑氣,需依規定添加二氧化硫,惟排除「電子零組件製造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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