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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lfes - 跑馬燈 | 2025-07-07 | 人氣: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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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局

張仁豪

03-3322101#5534

  1. 酒販賣業者,應於場所出入口處或其他適當地點,明顯標示下列警示圖文:「一、飲酒勿開車。二、未滿十八歲者,禁止飲酒。三、本場所不販賣酒予未滿十八歲者。」
  2. 酒之販賣或轉讓,不得以自動販賣機、郵購、電子購物或其他無法辨識購買者或受讓者年齡等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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