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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總務處 - 總務處 | 2021-10-25 | 人氣:181

1.    機場或免稅商店購買之菸酒僅限於自用,不得販賣。
2.    自製酒品供自用以100公升為限(成品及半成品),且不得有營業行為。

 

財政局

劉美妏

03-3322101 #5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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