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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 - 總務處 | 2021-12-23 | 人氣:404

桃園市復興區羅浮國民小學111年度學校警衛甄選簡章
                                       
公告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23日
                                                    
壹、    主旨:桃園市復興區羅浮國民小學誠徵111年度學校警衛(需領有身心障礙證明)
      正取1名,備取2名。
貳、說明:
一、資格
(一)、基本資格
1.凡中華民國國民,足以勝任所指派之工作者為限。
2.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以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發者為準),請檢附身心障礙證明。
3.男女均可,品行端正、操守廉潔、態度和藹、身心健康、無不良紀錄或嗜好者。
(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參與甄試,若經甄試錄取後發現下列情事者,取消錄用資格: 
1.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者。
2.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3.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者。
4.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5.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6.有妨害風化或犯罪前科者。
7.有吸毒、酗酒、賭博等不良嗜好者。
8.患有精神官能之疾病者。
9.有其他行為不良紀錄者。
二、報名: 
(一)報名費用:免收報名費。
(二)報名時間:即日起至110年12月28日(星期二)上午10:00止 (逾時不受理)。
(三)報名手續與地點:請親自至本校總務處報名。
                      連絡電話03-3822269#510(總務主任)、520(事務組長)
(四)報名文件:(請備齊相關文件如下,正本驗畢即發還,請另繳影本乙份留存。
1.報名表(如附件表格)。
2.國民身分證。
3.最高學歷畢業證書或學歷資格證明。
4.相關合格證照或證書(無則免附)。
5.過去服務證明書。
6.身心障礙證明。
7.切結書(正本)
三、甄選:
(一)日期:110年12月28日(星期二)上午11:00開始甄試
            應試人員報到時間:10:00~10:30至總務處報到

(二)地點:本校校長室。
(三)方式:公開面試。
(四)評選標準:學歷10%、經歷10%、面試65%、專長15%。
(五)成績未達錄取標準(70分)者,將不予錄取。
(六)錄取名額:正取1名,備取2名。
四、放榜及報到事宜:
 (一)放榜:110年12月28日(星期二)下午8時前,公告於本校網站。
 (二)報到:錄取者應於110年12月29日(星期三)上午10時前至本校總務處事務組報到,逾時未辦理報到者,視為自動放棄,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     
五、聘期:本職缺以一年一聘為原則。經錄取後自111年01月01日起聘試用至111年03月31日止。表現優良者符合校方需求者,自111年4月1日起始得正式訂定聘任契約,聘期一年。
六、服勤時間:
(一)週一至周五:上午11:00-下午19:00。
(二)以上執勤時間為校方預定,實際執勤時間由校方決定。
 (三) 若遇國定假日照常值勤,若因事、因病無法值勤時,應事先請假並另覓代理人代
       理,並自付代理費用。無故曠職每日扣薪新台幣1200元,連續三日曠職或1個月
       內累積曠職達4日以上者,或一年內事病假合計超過一個月者,則解雇;請假每
       日扣薪新台幣600佰元。執勤時間不得遲到早退或擅自離開工作地點,否則依曠
       職論處
  (四) 休假時間:每週六.日休假(若要調整,應事前知會相關人員調班,否則依曠職論
                 處)。春節年假:每年3天年假。乙方知會甲方後可以自行調整放假時
                 間(其他國定假日照常上班)。
七、工作任務:
     (一)校園門禁安全管理。
     (二)校園安全維護巡視及放學後定時、不定時巡察校園,巡視關鎖行政辦公室
         及教室門窗、樓梯鐵門及電源等。
     (三)路口交通指揮、支援上下學交通導護工作。
     (四)協助蒞臨賓客車輛指揮停放、管制。
     (五)簽收包裹信件、例假日及下班時段由警衛室代收後轉交相關人員。
     (六)校園保全系統設定與解除。
     (七)環境整理、雞兔園打掃、花木修剪澆灌。
     (八)課後吉列假日活動支援及施工進行時必要之協助。
     (九)偶(突)發事件之緊急處理或通報有關單位及人員。
     (十)其他臨時交辦任務及校務支援事項等。
八、待遇: 
(一)臨時人員進用採月薪制,薪資依當年度法定基本工資即桃園市政府有關法令辦理:國中(以下)畢業者,每月24000元;高中(職)畢業者,每月24150元;大專(以上)畢業,者每月24750元。(享有勞保、健保)
(二)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施行之。
(三)臨時人員因故自行辭職或定期契約期滿離職者,不得要求給付遣散費或退職金。

九、錄取:
1.正取警衛1名(須為身心障礙人士),備取2名。出缺時依序遞補(備取資格保留期限一年)。
2.成績未達錄取標準(70分)者,將不予錄取,本校將另行公告甄選事宜。
3.若經本單位徵選錄取者,應於3日內前往各警察分局,申請個人【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乙份交予本機關。若為無犯罪證明,則本證明之申請費用由本機關給予全額補助;若為有犯罪記錄,則申請費用自付,並取消錄用資格,由備取遞補。
4.經錄取後二星期內提出三個月內公立醫院或衛生所健康檢查報告,相關費用自付。未能及時繳交或有傳染病、身體狀況不宜擔任警衛工作者,由備取遞補,不得異議。

十、其他未盡事宜,依本校警衛聘用相關規定辦理,歡迎符合資格人士親至本校報名。
    相關簡章表單可至本校網頁https://lfes.tyc.edu.tw/下載。
十一、聯絡人:總務主任余主任或事務組長劉老師,聯絡電話:03-3822269轉51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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