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計畫係配合前開方案推動「提升教學人員專業素養」及「增加本土語文師資來源」之政策規劃,獎勵及補助事項摘要如下(詳細內容,請參閱獎勵及補助計畫): |
(一) |
以下所稱教師,為任職學校編制內具合格教師證之正式教師(含具合格教師證且聘期3個月以上之代理教師)。 |
1、 |
補助學校實施本土語文閩南語文/客語文課程之教材資源費用:鼓勵充實校內本土語文合格師資,且於114學年度優先安排校內符合資格之教師進行授課,以每師1萬元、每校最高2萬元之基準,補助學校本土語文教材資源費用。 |
2、 |
補助學校課務調整所需鐘點費:學校提供非本土語文專長教師,於114學年度修讀本土語文閩南語文/客語文第二專長學分班期間,每週最高減授2節課進行學分班課業準備之課務調整,補助學校所需安排代理、代課、或超時授課教師之鐘點費,公立國民小學各校以每師3萬元、最高補助18萬元;公立國民中學各校以每師4萬元、最高補助24萬元。 |
(三) |
執行期程:自114年8月1日起至115年7月31日止。 |
1、 |
申請期限:請於114年7月31日(星期四)前(免備文) 寄(送)至本局提出申請。 |
2、 |
申請時應檢附核章後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捐)助計畫項目經費表(非民間團體)」、「114學年度提升國民中小學本土語文(閩南語文及客語文)專長師資補助計畫請領清冊」及相關佐證資料(如教師證影本、語言證書影本、114學年度教師課表及114學年度二專班受訓函文等)。 |
3、 |
郵寄地點: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4樓(教育局國小 教育科課程督學曾靜怡收)。 |
4、 |
信封請備註:114學年度提升國民中小學本土語文專長師資補助計畫。 |
四、 |
檢附「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4學年度提升國民中小學本土語文專長師資獎勵及補助計畫」、「學校項目經費表及請領清冊」及「114學年度計畫申請補助項目2及3請領清冊」各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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