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教育部110年1月18日臺教師(三)字第1100007600號函辦理。
二、
依「教育奉獻獎選拔及表揚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規定,本要點以公私立學校已退休或離職之非現職校長、教師及軍訓教官為選拔表揚對象,受推薦人應具有投入教育或投入學生輔導之志願服務相關工作之具體績效,並由各機關學校及經許可設立之民間團體組織或基金會,於每年3月31日前,向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推薦,最近3年內曾獲本要點或教育部其他相關規定獎勵者,不再受理推薦或給獎。
三、
受推薦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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